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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成功获得支持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09 09:39:22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91年2月16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组,公民身份证号52********0,电话136******0。

被申请人: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C。

负责人:苏****,分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作为*********的施工单位,雇请申请人以及陈**飞、刘***等组成模板作业班组在工地进行模板安装作业。申请人从2023年4月20日开始便在工地劳动。申请人在工地的劳动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工资由被申请人负责发放。但被申请人未及时发放工资,只通过吴***预支了部分工资。

2023年**月5日上午十点到十一点期间,申请人在工地从事加固梁的模板过程中不慎受伤。当时在场的有刘***,其发现申请人受伤后急忙跑过来看究竟,发现受伤严重,刘***便自己驾车送申请人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1、左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2、左侧额颞部颅骨凹陷性骨折;3、脑出血术后。申请人在****医院住院到2023年8月9日,因区医院无法处理局部钛网向内凹陷的问题,申请人只好选择到*****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继续治疗。申请人为了看病,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下,被申请人在2023年8月29日发放了11790元工资。被申请人通过转账支付工资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上。申请人转账时特别附言备注:工资。

被申请人虽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但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受被申请人管理,依法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劳动争议纠纷,但《通知》中的第四条对建筑行业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定了独特标准,即追溯认定标准。《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无论是按照一、二条标准,被申请人具有支付工资的记录,还是按照第四条标准,申请人都应和被申请人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恳请支持。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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