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9 09:06:16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的概念;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
(二)债的特征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也称为债的相对性;债是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给付的法律关系;债权在效力上具有平等性;债的产生原因具有多样性;
(三)债包括债权和债务
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权也称为请求权;
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二、债的法律适用
(一)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463条的规定,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应当适用合同编的规定;《民法典》第11条也规定,只有在特别法没有对相关的合同关系作出规定时,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
(二)非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法律适用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概念;非因合同产生的债又称非合同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因法律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等。
三、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债权与物权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二者主要具有如下区别
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而物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债权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非公开性,而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债权的设立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限,而物权具有永久性或长期性。
四、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1. 债权
(1)债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请求权;给付保有权;抵销权;保全权;受领权;
(2)债权的本质在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而且在债务人作出给付之后,债权人有权受领,从而接受债务人的给付。
2. 债务
(1)概念;债务是指特定人对于特定人负担为特定给付的义务。
(2)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债务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可以将债务分为以下几种:
以债务人所为的给付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可以将债务区分为作为债务和不作为债务;以债务的效力不同为标准,可以将债务区分为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以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将债务区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三)债的客体
1. 概念
债的客体就是债的标的。在法律上,债的客体就是给付。给付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
2. 分类
以给付的性质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为标准,可以将给付义务区分为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依据给付的财产性的内容不同,又可以将作为义务分为以下两大类:
交付财产,如根据买卖合同,出卖人负有交付财产的义务;提供劳务,如提供技术、文化、生活服务等。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特征,可以将债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 概念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又称多数当事人的债或复数主体的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2.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主要具有如下区别:
当事人的人数不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同。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根据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 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依据《民法典》第517条的规定,按份之债包括两种:
按份债权,即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各个债权人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按份债权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债的标的必须可分;按份债务,即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各个债务人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
2. 连带之债
(1)连带之债,是指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形成连带关系,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连带之债的成立原则上应当以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为限。
(2)连带之债分为两种:
连带债权,它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个债权人之间所享有的债权;连带债务,它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个债务人之间所承担的债务。
(3)在连带债务中,如果部分连带债务人承担债务超出了其按照内部关系应分担的部分,则享有向其他债务人求偿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两次追偿的规则。
3.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分:
适用范围不同;给付是否可分不同;债的效力不同;各个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内部追偿关系不同。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具有可选择性,可以将债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 概念
简单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债的关系当事人无法在数种给付中作出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时就有两种以上的给付可供选择的债。
2. 依据《民法典》第515条的规定,选择之债与简单之债的区别:
是否具有数个履行标的不同;债的内容不同;债在履行前是否需要当事人作出选择不同。
四、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是否为一定数额的货币,可以将债分为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
1. 概念
金钱之债又称货币之债,是指债务人必须以给付一定货币履行债务的债。
非金钱之债,是指其给付是以货币之外的其他物为标的的债。
2. 金钱之债与非金钱之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标的物不同;能否发生履行不能不同;债务的履行不同;是否约定利息不同;对债的转让限制不同。
五、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一)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概述
1. 依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可以将债分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2. 种类之债的履行以标的物的特定化为条件,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一旦特定化,则种类之债即转化为特定之债,当事人应当按照债的要求履行债务;
(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别
标的物不同;成立条件不同;是否发生履行不能不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依据《民法典》第464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
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身份关系的协议。
关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 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 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包括;
双务合同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据合同关系中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依据合同成立条件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是不同的。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依据合同是否需要按照一定的形式订立,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依据当事人是否为将来订立合同为条件,可以将合同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
缔约意图不同;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同;违反合同的责任后果不同。
(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 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2.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的主要区别:
合同是否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不同;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因此束己合同是合同的一般原则;是否涉及第三人对债权人的责任不同。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合同法调整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调整各类合同关系。合同法还调整其他类型的合同。
三、合同法的体系
(一)合同法由通则和分则两部分构成
通则,是关于各类合同基本规则的规定,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的规定,主要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分则,是相对应于合同总则的合同法组成部分。
(二)《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规定了“准合同”
准合同,是指类似于合同的债的关系。准合同与合同关联最为密切,产生类似的法律效力,但准合同本身不是合同,无论是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都是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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